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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青春索赔是否合情理

发布时间:2020-07-13 11:13:24 阅读: 来源:充气袋厂家

世间男女分分合合,失恋分手的悲伤故事每天都在发生,关于“青春索赔费”的讨论也越来越多,如今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物权确认、侵权赔偿等纠纷也在逐年增长。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朝阳法院法官称,经调研,此类案件中,女性处于明显劣势。就年轻人同居而言,分手时争议焦点一般有三个:同居期间购买的大件物品所有权争议;女方讨要青春损失费;同居期间赠与物品的所有权争议。案件诉讼中,女方称男方曾承诺给付青春损失补偿。但这种承诺与法律约定原则相违背,一般难获法院支持。女方同居期间放弃工作全职留守,只是男方一人取得的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否则女方在分割财产时,有可能什么都分不到。

我与女友恋爱2年,不久前因性格不合,我向女友提出分手,但她已有孕在身。我去外地出差时,女友家人找到我父母,强行索要了12000元“青春赔偿费”。我回家后,找她的父母要钱却遭到拒绝。请问,这“青春赔偿费”到底该不该给呢?——一位男士这样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在今天,类似的事件并不少见。

有律师表示,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侧重于婚姻关系的积累。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承担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不管恋爱后两人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女友在他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起索要青春赔偿费等不合理的钱财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财物属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况且与女友无合法夫妻身份,其女友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双方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单方责任,不具备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应依法终止妊娠,这是一种义务。但对女友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予以适当帮助和补偿。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恋爱关系方面的规定。虽然男女之间恋爱关系的建立与婚姻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是说建立了恋爱关系非结婚不可,因为男女双方恋爱过程中的接触和了解,本身就是一种为未来建立婚姻关系的双向选择过程。因此,恋爱关系不受法律的约束,女方索要青春赔偿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但有网友表示,在恋爱的过程中,女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容易受到精神和身体上伤害,希望《婚姻法》中可以加入恋爱期间男方责任的相关条款;有女性网友表示,以后在交男朋友时将更加慎重,不再只凭感觉找另一半,而要看一个人的内心,是否真值得自己托付一生,以避免在分手时陷入对自己不利的境地。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我是女生,但是我不支持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谈恋爱双方都是付出了感情的,女性消耗了青春,难不成男性还停在原地?女性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有时候会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这应该是女性同胞自己应该注意的问题。在一起本来就是你情我愿,如果因为分手了就向对方索要钱财,这与把自己一段时间的精神和身体卖出去有何区别?——汪兰

我觉得很多时候男方没有顾及到女方以后,女方在这方面真的付出了很多代价,有的人青春都毁了,我不想说什么青春赔偿之类的损失,只是希望在恋爱的时候能尽量避免的事就尽量避免,很多时候需要理智的对待。——陈秋云

是该修改法律的时候了。恋爱同居虽然不是婚姻,但是与婚姻的唯一区别就是一张纸。双方付出的经济、情感、时间、身体上的成本与婚姻没有区别。所以我想可以引进一个“事实婚姻”的概念。两个人即使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只要在实际生活方式上与婚姻等同,那么就应该按照已婚的法律条款解决问题。当然损失青春的不仅仅是女人,男人也有青春,也会磨损。但是有一点,如果女方怀孕做流产,我认为男方是应该赔偿的,原因有二:第一,男方在避孕手段的采用上有很大主动权,女方较被动,所以男方要负更大的责任;第二,女性流产会导致很大的心理、生理的痛苦,而男人则不必承担这种痛苦,所以也应该赔偿。——王俊岭

简单的讲,“青春索赔”本就不是合理的。可是,两人在一起本也就该承担种责任,何况是女方怀孕。两个人在一起,本不该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如果简单的只是提及“青春损失费”,这个不管怎样听着都会让人不爽。只是,在某些时候作为男人,本就该承担一种责任,这是义务也是道义上的东西。——杨文

我不认同“青春索赔”等等类似的观点,新的时代,女性理应与男性平等,只是在根深蒂固的历史性思想与观念影响下,彻底根本性消除性别歧视需要有漫长的道路去走,当性别平等不只停留在口号,跨越了转变时期,真正形成一种社会观念,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性别平等”时,这个问题也自然不存在了。——李斐

怎么说呢,谈钱确实颇有伤感情和世俗的意味,可是有时候当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出现在我们生活中时,唯一能对付他们的也只有金钱。失去道义的人是可怕的,原本的美好可以变得残酷,一个怀孕的女人都可以抛弃,这样的男人就得受点惩罚才好。——贝拉

恋爱是你情我愿,恋爱中没有谁对谁错,更没有强求付出或者索要回报。爱了就爱了,散了就散了,在这体会爱的过程中,对方已经给予了你金钱所交换不来的珍贵:青春的纪念。如果,你将你的青春与金钱等同,那么,是你贬低了你的青春,还是金钱贬低了你自己。——何林

虽然没有法律的支持,但是于情于理,作为一个男人,都应该有担当,不能在这个时候做小人。就算不是合法夫妻,就算最后两人分手,至少曾经在一起过,最少曾经相爱过。难道这点责任我们就不敢去负吗?——李特

很大程度上有无知的因素在里面。我指的不单是索要损失费行为,是因年轻对好多东西的理解包括对恋爱的理解并不全面,而社会或家庭氛围又没有培养起年轻人最基本的责任感的时候,这样的矛盾容易显现。我想应当在适龄人群中加大相关知识和观念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于男性担当方面的引导,和对女性自我保护甚至具体到生理卫生知识以及可能的危害宣讲。每一代年轻人终究要在某个时刻成为这个社会的支撑,尽量让年轻时的他们多些幸福,少些不愉快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杜慧仪

我很同情女性,一方面青春短暂得要命,另一方面因为同居到分手这一经历可能经历身心的双重折磨。关于这个,我没有更好的办法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利,只能说:选择前慎重,尽量不要同居,同居千万不要怀孕,30岁之前一定要结婚。 至于分手费的问题,我想说,太离谱了。如果把自己作为一件商品,你可以去要折旧费;那么,你是吗?很多女孩子头脑不清醒的时候想:把自己当做商品又怎么了,只要能要来钱。我觉得,99%是要不来的,还会闹得大家两败俱伤、相互仇视。 对方的钱也不是天上刮下来的,没人会轻易给你,因为道德和法律都不偏向于你。——马超

出于道义,可以给,有句话说的好:大家都是成年人嘛!——应子科

当感情遇上金钱,一切就开始变得纠缠不清。同居之后分手,特别是像案例中的女方,可以说是精神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感情没有了,总想抓住点什么,于是分手费就应运而生了,到头来情谊没了,甚至反目成仇。其实对于男方而言,既然两人性格不合何必要跟女方同居,现在女方怀孕了,一句性格不合就提出分手,一点责任心都没有,跟动物有什么区别。——程鹏丽

要这的说那两个人在一起都有损失,现在不是讲究什么男女平等吗?男方的损失谁来赔?——张豪

又是一个能让男人和女人吵起来的问题。在具体的恋爱关系中,男方女方谁更弱势其实很不好说,女方既然敢于索要“青春损失费”,那一定不是什么省油的灯,对待感情都如此算计的女人,遭遇不幸也是难怪的。当代人的情感危机日益严重,但法律还是应该守住基本的底线,不应过多干预大众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感情生活,否则脆弱的情感一旦被危机固化,那将是更多的不信任感和危机。就这个案例看来,法律其实已经可以提供判断,“义愤”什么的都应该是理智的,不能让女人帮女人,男人帮男人的性别意识主导了自己的判断,我们应该努力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发生,而不是想着今后它发生在自己身上该怎么办——不信任感常常就是这么来的。——小迷

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女方是无权强行索取青春损失费的,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谈恋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强行索取青春损失费实属不正确。如果一万两千元能够买回补偿失去的青春,这青春未免也太廉价,尽管女性的青春要比男性的少,一场失败的恋爱对女方影响较大,但既然感情无法继续下去,而感情走到终点的原因并不是某一方的错误行为导致,那么索要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不合理。由于女方怀有身孕,我认为男方在道德上应该在分手之后仍旧照顾女方及其胎儿,而不是给了一笔费用就一了了之。——高欣婷

女人天生觉得自己是应该被爱的,被忍让的,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成为蜜糖里的花朵。男人是另一种动物,带有攻击性,女人在与男人争权夺势的时候,很好强,是强者,在局面出现分化的时候,则变成了弱者,青春损失,好像是女人一方的事情。女人容易受伤,男人好像是铁打的,可能是社会对于一个情感经历更复杂的男人更容易接受一点一样,一个经历丰富的女的则往往让男人们心有余悸。大多数情况是这样。未婚同居的时候,你为什么不想想清楚?既然都接受了,假如不是男人太过无礼,强行索要青春损失费就是反悔的秋后算账。男人不愿承担责任,便同居,付出点代价也未尝不可。情况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汗。——刘鹏飞

我们都曾年轻过,两个人能走到一起就是缘分,好聚好散,前女友的“青春索赔”对于女孩子来说是合情理的,不过我觉得一般的女孩子都应该说不出口,毕竟谈恋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没有谁强迫谁,最后分手了,只能算是自己为自己的稚嫩的青春交学费,成长的代价而已。——张欢

在《婚姻法》没有保护同居情侣的措施的时候,还是该结婚的结婚吧,同居长达两三年都不结婚就应该有所觉悟了吧,我是觉得到这个份上还幻想美好婚姻的有些不可思议。何况分手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谁的损失比较大暂且不说,光是争执起来就很伤人。还是毛主席那句话靠谱,不以结婚为前提的恋爱都是耍流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苦果只有自己尝了。——杨弼麟

其实从感情上来说,恋爱这个问题只有受伤害深的一方才有资格提“赔偿”,但感情这回事儿又哪能用赔偿不赔偿说得清呢?但是,在连爱情都有可能沦为利益或者手段的今天,谁又敢赤裸裸地付出自己所有真心呢,法律和形式上永远也无法界定谁应得补偿,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只有在之前做好财产鉴定,不管是散还是合,之后都不会有麻烦事儿。——胡倩

感情是无价的吧,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赔偿费呀,要说也是精神损失费,这样的纠纷(交易)本身就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邓仁海

目前,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青春索赔费”并没有法律根据。但考虑到在恋爱中的女性处于明显的弱势状态,男士应该更有担当,负起应负的责任。——西铭

引导正确恋爱观,价值观,加大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对青少年恋爱婚姻的婚姻法等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疏导,建议增加初中、尤其是高中、大学的婚姻法知识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以此努力提升未成年、和初成年公民的恋爱婚姻素质。道德与法律不等价,不支持所谓的“青春索赔”,每个公民的权、责、利都是一样的。——栗彦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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